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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条件下之人际关系         ★★★
论网络条件下之人际关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7 21:45:22
一、网络条件下人际关系的特点及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大大普及,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还为人们的人际交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场所,使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革。   
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一般是囿于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有一定的时空限制,具有狭隘性。而网络技术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传输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方便且范围更大的社会交往机会,在互联网上,上至显要,下到平民,对任何人来说,只要你愿意,只需一台电脑,一部调制器,一部直拨电话,你随时可以融入其中。即使足不出户也能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的人们方便地交往与合作。由于互联网只是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而存在,它没有所有者,不从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这就决定了人们可以在网上自主沟通和交往,网络中的每一个成员可以最大限度地参与信息的制造和传播。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际交往的平等性。这为人与人之间建立更为和谐、民主、平等的人际关系提供了基础。同时,由于网络条件下的人际交往可以超越物理空间的限制,人际之间的交往不再受制于空间和时间,网络交往使得人们的交往空间扩大,人际沟通的时效性、便利性提高。无疑,网络条件下开放的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扩大了人际交往的圈子,不但使人的交往范围得到革命性的拓展,同时使人的社会性得到空前的延伸和发展,创新了人际关系。故相对于传统的人际关系而言,网络条件下的人际关系更多具备了快捷、方便、开放、自由、平等、广泛等特点。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网络条件下的人际关系的平等自由和开放同时也酿就了另外一种极端:非现实性、人际情感的疏远、无规范性以及信任危机等等。比如,它的网络的匿名性使信息可信度大大降低,甚至引起相当部分 “网民”的道德虚化。这种道德虚无主义崇尚的是绝对的自由,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和否定,这种误区在青年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最近,在笔者所在的大学所做的调查表明,有31.4%的人不认为“网上撒谎是不道德的”,但也有37.4%的被调查者认为“网上做什么都可以毫无顾忌”。另外,据北京联合大学对北京五所高校大学生使用互联网情况进行调查情况表明,对于“在网络交往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这一观点,有38.8%的调查者认为“做起来很难”, 5.3%的认为没有必要那样做,还有15.3%认为网络的使用会降低社会公德水平,46.6%的表示很难确定。更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匿名的特点进行欺诈,甚至无所顾忌地宣扬自己的阴暗心理反动主张,这些现象造成了网民的戒备和防范心理,从而加剧了现实社会人际关系中的信任危机。
可见,计算机网络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极大地造福人类同时,又可无情地损害人类。因此,网络社会如何进行人际交往?网络社会的人际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调适?诸如此类的问题自然会彰显出来。
二、完善网络条件下人际关系的几点建议
网络技术的负效应实质反映了人自身的一种危机,要克服这种危机,必须对人与社会进行变革。这是完善网络条件下人际关系的根本所在。关于这方面,许多学者和专家已经提出了不少针对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国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此笔者认为,除了要加强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规范之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务必加强网络伦理建设
由于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是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任何人都可以带上各种面具扮演各种角色与他人交往。这种人际交往是在匿名状态下进行的,缺乏外在监督和约束,目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范状态。电子空间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地扩展了人的个体能力和交往能力。一个中国人“能够”随意参加国际网上社团,“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地发表个人意见,“能够”阅读国家严格禁止入境的各种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闯入某个国家的银行、军事基地要害部门的数据库。但是,如同在物理空间中一样,从能力上人们能够做得到的行为,在道德上有善恶之分,在法律上有合法与违法之别。有关调查资料表明,人们在电子信息网络上往往为自己突然之间获得的能力所陶醉,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地位和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有一种“特别自由”、“解放了”的感觉,做一些自己平时不可能做的、明显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事情。所以,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是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决定的,是维护网络人际交往的重要手段。网络伦理的建设强调的是自我控制。作为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网络伦理将人与人、人与网络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为人格化力量,依靠自身的调节功能控制自己的网络行为表现。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更要关注人类的精神家园,不能忽略人类心灵的塑造。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舆论、信仰、社会暗示、宗教、礼仪、艺术乃至社会评价等调控手段,贯彻公正、平等的网络理念,实现信息交流的双向互惠,将网络社会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集成于新型的网上行为方式。
2、必须加强网络教育和控制
由于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现实”环境以其形象逼真的效果反映客观真实世界,使网络传播的内容更具社会渗透力,因而网络教育也就更具效力。在网络教育中还要利用网络本身所特别强调的合作与奉献精神的特征,进行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的教育。在网络社会,没有哪一个人或群体可以试图独自统治互联网,因为互联网本身的设计就是要防止这种情形的出现。所以,网络联盟变得越来越重要。知识分享这一要素源自于强调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若要有效发挥众多伙伴关系的效能,合作者就必须建立某种让彼此分享知识的机制。纵观整个现代计算机的发展史,每一代的发展都取决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大协作,也即计算机文化所体现的社会大协作的科学精神。同时,由于网络是基于资源和信息共享建立起来的,没有奉献精神,没有信息资源的共享意识,就没有网络,可以说奉献精神是网络社会基本的价值导向。有了合作与奉献精神,网上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才能更加和谐有序。
3、应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网络人际交往规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而引起的人际交往问题的日益增多,建立与此相关的交往规范体系以调节网民与社会、网民与网民之间的关系日益凸现出来。为了保证网络活动和网民交往的顺利进行,保证网上各成员都能维护自己的利益,确立一些规范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必须及时制定比较系统而能够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和网络交往,并能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规范体系,使人们网上交往行为加以规范化。因为广大用户都是信息的共享者和集成者,都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网上交往双方若要维护彼此的利益,就必须要求有交往的秩序与和谐。而网络人际关系的和谐的保持需要所有交往者都要采取恰当的行为,尽自己的义务,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所以网络交往规则的制定一定要有普遍意义,既能保持网络运行的自由,又要防止交往者彼此之间的行为的过度侵害。
综上所述,网络条件下的人际关系有其自由开放平等松散的一面,但就某种程度而言,也是现实社会人际关系的翻版或缩影。而它的发展,归根结底还要取决于人。所以我们除了尽可能地采取一些制度予以控制之外,关键还是要靠每一个人的自觉和自律。只有这样,不论是在网上还是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才能正常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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